青海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按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且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的,将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受“乙类”支付政策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青海还不断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知识库、规则库,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重点监控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串换药品、转卖药品、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