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方法、限度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十一、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原药品标准已上市流通的药品,应当作何处理?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评估,对于新版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上市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国家药品标准咨询沟通渠道有哪些?
国家药典委员会不断拓展与业界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渠道。在标准研究立项时,统一公布课题研究单位和联系方式,方便业界在标准研究过程中开展相关问题的咨询;在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草案时,均附有反馈意见的方式和联系人,方便意见反馈;国家药典委员会在网站设立《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就药品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对药品标准执行中业界反馈的共性问题统一进行回复。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开展国家药品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调研、工作座谈会过程中,广泛收集业界相关意见建议。除此之外,国家药典委员会还建立了对外业务咨询日制度,与业界面对面进行药品标准相关工作咨询。
十三、建立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通道有哪些考虑?
为有效应对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本《办法》在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常规程序基础上,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路径。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国家药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立即启动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提下,缩短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周期,加快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十四、对于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有何计划?
为确保《办法》的落地实施,下一步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与现有的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文件构成药品标准管理法规体系。比如,为确保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另行研究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修订程序》;为充分体现中药标准管理的特点,国家药监局将另行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中检院将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十五、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考虑?
为便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国家标准管理以及企业进行国家药品标准查询,国家药监局正在加快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在发布纸质版《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将推出网络版《中国药典》,方便国家药品标准的查询和使用;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国家药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面、实时、准确、动态、可快速查询检索的国家药品标准动态数据库,为药品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药品标准社会服务水平。